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初中学校排名前十的问题,以及和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的经济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传播、传承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哈尼族、彝族、傣族等各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哈尼族棕扇舞、九祭献,彝族“阿哩”、乐作舞,傣族蒙面情歌、狮子舞等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舞蹈、音乐、乐器、诗歌、戏剧;
(三)集中反映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传统礼仪、体育、游艺、服饰、工具、器皿和传统手工技艺等;
(四)民族民间传统医药;
(五)哈尼族十月年、彝族火把节、傣族花街节等民族传统节庆;
(六)它克村、者嘎村、坡垤村、二掌村、塔朗村等传统村落和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以及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场所;
(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图片、谱牒、碑碣、楹联、书画、石刻、木刻、雕塑、土陶等;
(八)它克岩画、元江白塔、洼垤青铜时代遗址等历史遗址遗迹;
(九)小柏木军政干部训练班旧址、撮科起义遗址、中国人民解放军滇南追歼战遗址、猪街伏击战遗址、洼垤奔袭战遗址、中共元江县委旧址和李和才故居;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第四条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第七条自治县成立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遗产的评审工作,其成员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聘请。第八条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普查、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和征集等工作;
(三)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对濒危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
(四)管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并监督使用;
(五)对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指导、监督;
(六)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单位和文化遗产传承乡镇(街道);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职责。自治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每年六月为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月。
自治县公共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知识。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对濒危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突出历史遗址遗迹的保护,注重民俗文化产业培育,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革命历史文化旅游发展。第十三条传统村落内的传统民居、历史遗址遗迹应当保持原状。确需维护、修缮的传统民居,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其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缮、改造,保持传统村落的原有格局和风貌。第十四条自治县应当加强民族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所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民间艺术团体的投入,并注重培养民族文化艺术各类人才,推动民族文化发展。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及收藏、研究机构。受赠单位应当根据捐赠物的价值给予奖励。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应当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合理作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和河道的管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水工程是指自治县内的水库、坝塘、渠道、拦河坝、堤坝、输水隧洞、输水管道、排灌泵站、水池、水窖和水土保持、防汛抗旱、供水、水电、水文等涉水工程。
本条例所称的河道是指自治县内的元江、清水河、南溪河、小河底河、南昏河、西拉河、车垤河等河流及其流域的水域、行洪区、沙洲、滩地。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和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水工程和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管理权属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和河道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检查、督促、指导下属水工程和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具体负责元江、清水河、南溪河、小河底河、南昏河、西拉河、车垤河的河道管理;
(四)组织编制兴修水利、防汛调度、河道治理与开发和供水计划;
(五)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河道采砂(石)管理费;
(六)调处水工程和河道管理中发生的纠纷;
(七)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工程和河道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配合做好水工程和河道的运行安全检查及相关维修、养护、隐患处理工作;
(三)对辖区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技术指导、施工质量监督,并参与组织和指导防汛、抗旱、抢险、蓄水的具体工作;
(四)维护用水秩序;
(五)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人饮工程的维修、养护;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八条自治县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工程和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自治县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防汛抗旱抗洪工作,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机制。第二章水工程管理第十一条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界碑或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范围:
(一)库区管理范围:水库、坝塘坝顶高程线相对应的库区。
(二)大坝管理范围:中型、小(一)型水库主、副坝为下游坝脚线外20至50米;小(二)型水库、坝塘为下游坝脚线外2至10米。
(三)泄水及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中型、小(一)型水库溢洪道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10米,输水隧洞为出口外周围10米;小(二)型水库、坝塘溢洪道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5米,输水隧洞为出口外周围3米;引、输水干渠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5米(经过田地的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2米)、支渠为边墙外缘线外两侧各1米;倒虹吸管为镇墩外缘线外两侧各3米(经过田地的为镇墩外缘线外两侧各1米);抽水机房为周围3米。
保护范围:
(一)库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为水库径流区范围。
(二)大坝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为管理范围外延长100米,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坝塘大坝为管理范围外延长50米。
(三)配套建筑物保护范围: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溢洪道为管理范围外延长10米;输水隧洞为管理范围外延长周围10米。
(四)其他水工程保护范围:引、输水干渠为管理范围外延长两侧各10米,支渠为管理范围外延长两侧各3米;倒虹吸管为管理范围外延长两侧各10米;抽水机房为管理范围外延长周围5米。
有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运行安全需要划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2年,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实现农林牧渔及其服务业总产值(现价)217952万元,比上年增加47092万元,按可比价比上年增长7.8%。其中:实现农业(种植业)产值167485万元,比上年增加41556万元,增长8.5%。
2012年芦荟鲜叶产量32278吨,比上年增加8052吨,增长33.2%;实现农业产值1938万元,比上年增加457万元,增长30.9%;实现工业产值12078万元,比上年增加836万元,增长7.4%。茉莉花鲜花交易量达3800吨,比上年减少266吨,减6.5%;实现农业产值6643万元,比上年增加1022万元,增长18.2%;加工花茶4250吨,实现加工产值7380万元,比上年增加1074万元,增长17.0%。种植花卉10407亩,实现花卉产值18476万元,比上年增加6984万元,增长60.8%。青枣产量19695吨,实现产值6735万元;香蕉产量42431吨,实现产值9182万元。 2012年,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9003万元,比上年增加22729万元,增长18%,其中:城镇完成111622万元,比上年增加15543万元,增长16%;乡村完成37381万元,比上年增加7186万元,增长23.8%。外贸进出口总额1539万美元,比上年增加1038万美元,增长207.2%。2012年共引进实施招商引资项目33项,比上年减少5项,实际利用县外资金112241万元,比上年增加24234万元,增长27.5%。
2012年末,县城内实有星级宾馆4家,拥有床位571张。全年接待海外旅游者133人次,比上年增加17人次,增长15%;接待国内旅客75.29万人次,比上年增加8.72万人次,增长13.1%;旅游社会收入达46092.21万元,比上年增加9838.05万元,增长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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