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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是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呼伦贝尔盟行政区域内达斡尔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旗境内还居住着汉族、蒙古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朝鲜族、满族、回族等民族。
自治旗辖尼尔基镇、汉古尔河镇、西瓦尔图镇、宝山镇、红彦镇、阿尔拉镇、哈达阳镇、塔温敖宝乡、登特科乡、扎如木台乡、乌尔科乡、腾克乡、额尔和乡、兴仁乡、坤密尔堤乡、博荣乡、卧罗河乡、太平乡、库如奇乡、兴隆乡、巴彦鄂温克民族乡、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第三条自治旗的行政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时,由上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是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设在尼尔基镇。第五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六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七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旗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发展、人民富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八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第九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十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二章自治机关第十一条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除有一定名额的达斡尔族代表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达斡尔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中,要有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十二条自治旗人民政府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旗旗长由达斡尔族公民担任。
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要配备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十三条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要配备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十四条自治旗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订,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十五条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旗实际情况和本条例规定的,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旗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7个。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旗尼尔基第一中学、哈达阳中心校、西瓦尔图中学4、奎勒河中学5、卧罗河中学6、莫旗宝山镇中学、乌尔科中学。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简称莫旗)是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下辖自治旗,是全区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之一,是全国唯一的达斡尔族自治旗。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旗国有耕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使用、开发利用和保护国有耕地,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治旗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自治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治旗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国有耕地。第四条在自治旗范围内进行国有耕地登记,即全部国有耕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确定每一块耕地的现使用权人、面积、位置、形状、四至等,确定各单位、个人使用国有耕地的具体情况。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耕地基础数据,以《条例》中相关规定确认。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耕地档案管理工作,务必做到情况明、底数清。第六条使用国有耕地的国有农场、家庭农场、企业,每年每亩征收二十五元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农村农民使用的人均二十五亩以外的耕地每年每亩征收二十五元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农民使用的耕地,有偿使用费按每年每亩二十元的标准征收。第七条自治旗对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征收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一)对非农业人口的个人和单位使用的国有耕地,每年每亩征收二十五元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二)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插花地除外)使用的国有耕地,每年每亩征收二十五元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三)使用国有耕地的下岗职工及具有城镇户口经主管部门核实确属生活困难人员,以耕地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每年每亩征收二十元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四)使用国有耕地营造生态公益林或者自然还草恢复植被的,免交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第八条征收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70%用于生态建设,30%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四月三十日前缴清当年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第十条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主体,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由属地征收。
具体征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征收人员应当向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缴纳人出具由自治旗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监制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专用收费收据,并在一式三份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专用收据上填写全部项目,不得涂改、补签、代签,并当场将缴费收据交付使用人。第十一条国有耕地有偿使用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于当年四月三十日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自治旗人民政府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合同一式三份,使用人、乡镇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原国有耕地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签订有偿使用租赁合同的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使用人依本办法缴清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的情况下,优先与原使用人签订国有耕地有偿使用租赁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当缴纳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与欠费户签定国有耕地有偿使用租赁合同,并将该耕地依法处理。第十三条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和加收的滞纳金的,由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交还非法占用国有耕地的,由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征收部门和自治旗农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使用国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使用耕地的行为。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1、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旗尼尔基第一中学:
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纳文西大街;
2、哈达阳中心校: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哈达阳镇中心校;
3、西瓦尔图中学: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西瓦尔图镇;
4奎勒河中学: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奎勒河镇奎勒河村;
5、卧罗河中学:
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卧罗河区;
6、莫旗宝山镇中学
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山镇;
7、乌尔科中学:
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乌尔科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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