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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地区生产总值达51.68亿元,增长5.7%;规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4%;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1.77亿元,同比增长32.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92亿元,同比下降7.1%;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增长20.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同比增长15.4%;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43元,同比增长4.7%;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34元,同比增长8.5%。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简称孟连县)位于云南省西南部,是普洱市下辖的自治县,是通向缅甸、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的重要门户,为省级开放口岸。
孟连县东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北临西盟佤族自治县、西部和南部与缅甸相连,国境线长133.399公里。截至2018年底,孟连县辖2乡4镇,面积为1893.42平方公里。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常住人口为144693人。
旅游资源以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为主,主要有孟连大金塔、孟连宣抚司署、勐马温泉、腊福大黑山风景名胜区等。
2018年9月25日,获得商务部“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荣誉称号。2019年4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退出贫困县序列。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县境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自治县的林业发展坚持以营林为基础,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行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建立完善生态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产业化进程,实现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建设的领导,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增加林业投入。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做好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护林员,负责本村的森林资源管护。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林业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拨款;
(二)育林基金;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采集、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费收入;
(五)捐赠或其他资金。第七条自治县内的河流两岸、中小型水库周围、水源地、道路两旁、城镇和村寨的四周及生态旅游景区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保护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设置标志,向社会公布。
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的,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落实管护责任。第八条自治县对新造林地、幼林地和疏林地实行封山育林管理。封山育林区的界线和期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设置标志,向社会公布。第九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竜山自然保护区、腊福大黑山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和封山育林区的保护和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禁止损毁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和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乱砍滥伐、乱征滥占、采石、取土、开垦、剥树皮、砍活树明子、砍树藤、掘树根和狩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新造林地内禁止放牧。第十条自治县内禁止毁林开垦,提倡农户固定耕地,逐步消除轮歇地。第十一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实行生态治理与工程治理相结合,以生态治理为主,限期营造防护林,恢复植被。第十二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2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在林区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第十三条自治县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网络。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宜林荒山,营造商品林。对投资经营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农村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和转让,林木产品自主处理。
农村居民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开发利用。第十五条自治县加强对龙血树、榕树、青香木、版纳黑檀、香樟树、石斛等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生物药业和林下资源。
自治县内不得擅自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移植野生树木,确需采集或者移植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鼓励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坡耕地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退耕还林地纳入造林计划,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退耕还林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流转。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改造中低产林、病虫害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技术等方面提供服务。第十九条自治县内16周岁至60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株。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城镇居民,由绿化委员会收取绿化费。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营造示范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绿化。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进行庭院绿化,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每年6月为自治县植树月。
截至2012年,孟连县辖3乡3镇,分别为:公信乡、富岩乡、景信乡、芒信镇、勐马镇、娜允镇。乡镇名称位置面积下辖村(社区)数量备注公信乡孟连县西部276平方公里6个边境少数民族贫困乡富岩乡孟连县西北部239.26平方公里5个有嘎拉神石、神稻等景点景信乡孟连县东北部169.88平方公里5个芒信镇孟连县东南部354平方公里6个勐马镇孟连县西南部530平方公里8个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85.87%娜允镇孟连县中部偏东367.49平方公里12个县城所在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垒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垒河流域,是指自治县境内南垒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总面积475.61平方公里。
南垒河主要支流是指直接汇入南垒河的勐(牡)音河、煞息河、南各河、南白河、南雅河、南碾河、南吒河、南基河、南腊河等河流。南垒河流域保护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在南垒河流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南垒河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南垒河流域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垒河流域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资金,用于南垒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改善生态环境。资金主要来源:上级扶持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资源有偿使用费;捐赠和其他资金。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邻县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南垒河流域保护重大事项,实现共治、共管、共享。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垒河流域保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南垒河流域保护职责;
(二)统筹安排南垒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南垒河流域保护工作;
(三)制定促进南垒河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措施;
(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推动流域生态安全;
(五)建立南垒河流域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南垒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垒河流域的保护工作。第九条南垒河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垒河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维护和清淤保洁工作;
(四)制止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南垒河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南垒河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南垒河流域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南垒河流域保护与管理实行河长制,落实流域保护与管理职责,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保护与管理工作。第三章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南垒河流域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南垒河流域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南垒河流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在南垒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南垒河流域保护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在南垒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植被、水体、地貌、共生物,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南垒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注重节水、节能、节地和资源综合高效利用,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绿色产业等,优先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林业和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综合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南垒河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工作,在南垒河流域内的乡(镇)、村庄和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进行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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